[課業] 刑訴法269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2年前 (2014/05/31 08:0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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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 檢察官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學說上認為本條所指的不起訴包含252~254條之事由 並不含255條的其他法定事由 我想問為什麼不包含?? 為什麼不能屬於269條所稱的"應不起訴為適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3.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1494989.A.4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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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一項其他事由,是例如告訴撤回後又告訴,只能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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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處分,所以沒有裁量「應不起訴適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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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YHtDJ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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