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競合論
想請教大家,有所謂的法條競合、想像競合、不罰的前(後)行為以及數罪併罰。
法條競合當中的特殊、補充、吸收、擇一,是依據什麼樣的原理去分類的呢?
每次在寫的時候都不是分的很清楚,造成容易歸類錯誤,所以有什麼辦法可以清楚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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