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185-3己手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的問題
刑法185-3 通說和實務都認為是己手犯,
可是近日在討論區看到有人舉了一個例子:
甲知道乙將要開車遠行,
甲以要讓乙成立185-3的故意而在乙即將要吃的早餐裡下了安眠藥.
接著用完早餐的乙開車上路,然後乙就185-3了。
這邊,甲完全是處於優越的意思支配,
而乙的主觀上完全不知自己即將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
乙決對不會該當185-3....
但在背後操作這整件事的甲,
卻因為己手犯不能討論間接正犯而完全不能與185-3相繩,
不知有沒有板友知道,這種情況該怎麼去解答呢?
讓甲無罪感覺就是怪怪的。
類似的情況似乎在185-4也有,
比如甲開車載著乙,行進時好像撞到什麼東西,甲請乙下車查看,
乙雖然看到有人因為被甲撞到而受傷倒地,但為了趕時間,
所以告訴甲沒事。甲也開走了。
這時候甲因為沒有故意,所以他不成立185-4,可是乙不就也跟著無罪?
因為185-4不是也算是己手犯嗎?己手犯又不能討論間接正犯。
請問各位板友,一般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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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2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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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ulton (114.39.29.114), 06/09/2014 11: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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