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附款區分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tony wu)時間12年前 (2014/07/17 13:16),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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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一:附款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1.負擔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2.條件:有2種 停止條件:達成時 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達成時 解除效力 二:行政契約: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結的關係契約 在實務見解上 釋字348號: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達成行政目的.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並使受給付者附合理的["負擔"]或其他對待給付的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一開始只學到行政處分的附款覺得還好 後面學了行政契約 結果2個全部打結在一起了 ------------------------------問題來了------------------------------ 問題1.根據前面行政契約 釋字348的解釋 行政契約 跟 附款的負擔 有可能會重疊嗎? 這樣問可能怪怪的 我用實例題來表示我想問的問題 如:公費生與政府締結契約,政府於公費生就讀醫學院期間學費全免 但畢業後去偏遠地區服務2年 這是行政契約的一種 疑問點: 這是標準的行政契約 但我想問 他能不能也算是一種授益處分--學費全免 +上負擔的附款--偏遠地區服務2年 問題2: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他也是行政契約 疑問點:為何他不是附款中的"條件" 處分---要辦理補稅 若找到免稅照--達成解除條件---------繳稅處分失效 小弟一直沒辦法把行政契約跟附款的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楚 如果只是單純考 何謂附款 行政契約還ok 可是只要實例題目一出來就常常分不清楚了 希望能有大大可以幫小弟釐清觀念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16.1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74163.A.B4C.html

07/17 13:32, , 1F
行政處分 是行政機關單方對外 行政契約是雙方同意 這樣想
07/17 13:32, 1F

07/17 13:39, , 2F
是單方作成就生效還是雙方合意才成立來定性
07/17 13:39, 2F

07/17 14:27, , 3F
要從疑問點內的方式去解釋當然可以,但前提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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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30, , 4F
只能說是類似的概念,所以要從單方或雙方同意去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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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6:20, , 5F
今年高考行政法考這個 很多人都解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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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6:39, , 6F
問題一很明顯就不能,行政處分是單方面行為,行政契約是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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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行為,所以只要是行政契約就不可能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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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6:43, , 8F
至於問題二,是不是行政契約我非常懷疑,因為行政契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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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6:46, , 9F
在繳稅部分行政機關並無裁量權限,因此除非法有明文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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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6:47, , 10F
是為確保行政處分履行,繳交牌照並不是確保行政處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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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6:48, , 11F
比較像是舉證或者是行政協力義務,連負擔都不算是
07/17 16:48, 11F

07/18 07:11, , 12F
今年高考那個難道不是解負擔嗎?
07/18 07:11, 12F

07/18 19:35, , 13F
今年高考我第一眼直接解行政契約了 = =
07/18 19:35, 13F
文章代碼(AID): #1JnrmJj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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