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附款區分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than09138 (tony wu)時間12年前 (2014/07/17 13:16)推噓6(6推 0噓 7→)留言13則, 7人參與討論串1/3 (看更多)
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一:附款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1.負擔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2.條件:有2種
停止條件:達成時 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達成時 解除效力
二:行政契約: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結的關係契約
在實務見解上
釋字348號: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達成行政目的.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並使受給付者附合理的["負擔"]或其他對待給付的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一開始只學到行政處分的附款覺得還好
後面學了行政契約
結果2個全部打結在一起了
------------------------------問題來了------------------------------
問題1.根據前面行政契約 釋字348的解釋 行政契約 跟 附款的負擔 有可能會重疊嗎?
這樣問可能怪怪的 我用實例題來表示我想問的問題
如:公費生與政府締結契約,政府於公費生就讀醫學院期間學費全免
但畢業後去偏遠地區服務2年
這是行政契約的一種
疑問點:
這是標準的行政契約
但我想問 他能不能也算是一種授益處分--學費全免
+上負擔的附款--偏遠地區服務2年
問題2: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他也是行政契約
疑問點:為何他不是附款中的"條件"
處分---要辦理補稅
若找到免稅照--達成解除條件---------繳稅處分失效
小弟一直沒辦法把行政契約跟附款的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楚
如果只是單純考 何謂附款 行政契約還ok
可是只要實例題目一出來就常常分不清楚了
希望能有大大可以幫小弟釐清觀念
感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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