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學緒論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異鄉客)時間11年前 (2015/05/06 22:30),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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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就同一原因金錢債務對乙負有原本、利息及費用之債務時,因甲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次充費用,不得變更 (B)僅甲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C)僅乙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D)甲、乙得約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這題的(A)我是用民法323條下去解。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再來,(B)(C)(D)選項應該是參考民法321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 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 充之債務。 但我的疑問是,這題答案是D。 但是從法條,我看不太出來,答案為何是D耶! 有人可以幫我指正一下嗎? -- 不怕面對黑暗,只怕心中沒有陽光。 只要我用心堅持,遲早有上榜的一天~~~ 迎向四等一般民政之路,勇敢向前行。 http://smallpig1108.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117.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0922609.A.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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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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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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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上3270判例參照。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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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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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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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話點,你欠別人錢但還不出來,只要你跟他橋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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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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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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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的抵充順序是:(1)約定抵充,沒有約定則(2)清償人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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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抵充,如清償人沒有指定則(3)依法定抵充,即民法322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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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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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IYLnX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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