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李義祥之事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空間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れをる大好き/)時間3年前 (2021/04/07 15:09), 3年前編輯推噓14(14019)
留言33則, 15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詳細事件全貌我沒有一直在追 我只想藉由這次事件問幾個刑法問題 看到太魯閣號的事件,我是直覺的想到李義祥最多就是想像競合 以一個過失致死罪罰之 詳細真實情況我不清楚,我只設幾個情境題問一下 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之後,假設情境如下 1.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卻沒這麼做 2.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 卻因警察、台鐵行政效率趕不上通知列車停駛,又或是列車長看漏工人的示警使事故發生 3.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也沒有任何積極作為 4.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但也盡最大的努力嘗試阻止過 這四種情境中,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 根據15條:「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會不會被評價成是危險前行為,因此具備有保證人地位 最後整起事件不被評價成為276過失致死,而是271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我自己認為如果是情境1的話應該就可以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24因不具備故意,所以不可能會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3的話不確定,我認為應該也是不成立 想請問我的結論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48.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7779351.A.024.html ※ 編輯: sqe123456z (61.216.148.116 臺灣), 04/07/2021 1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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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有可能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但實務上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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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死亡結果和不作為有因果關係 還有證明被告有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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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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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就過失致死的部分 他應該是作為犯而非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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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欲。欲看不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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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1樓簡圖與冬雨大神,簡單明瞭,1的話申論改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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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給過,但是實務承審法官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證明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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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而不採認而維持過失致死,畢竟罪疑惟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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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再問一下情境2的問題 假設工人有足夠的時間阻止事故發生,而他也即時盡了最大努力去阻止 卻因警察、台鐵效率不佳,未能即時通知列車長使其停車 (經事後鑑定,他們經通報後的剩餘時間是可能阻止的) 有什麼空間能免除工人的過失責任來使其無罪或免除其刑嗎? 還是最多就只能用57條跟62條自首來減輕其刑而已了? ※ 編輯: sqe123456z (42.77.111.115 臺灣), 04/07/2021 16: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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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台鐵效率不佳那是行政作業的問題,跟本題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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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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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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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車架在上坡=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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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軌道=不作為犯+危險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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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初學,想問能否該當184條2項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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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圖的就北大鄭逸哲老師畫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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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職員及警察部分應該是行政程序上的討論於此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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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工人方面可能就只能在罪責層面討論減輕事由(刑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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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吧?276成立、184也不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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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2:16, 3年前 , 21F
危險前行為+危險源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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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1:01, 3年前 , 22F
不純正不作為沒有過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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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1:16, 3年前 , 23F
殺人準因果關係感覺很難連起來 要證明他當下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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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1:16, 3年前 , 24F
能多救活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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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7, 3年前 , 25F
借題請教 停放工程車是否有論間接故意的空間?沒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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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7, 3年前 , 26F
輪檔停放在坡地,對於滑動到鐵軌的結果是否有可能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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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7, 3年前 , 27F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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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32, 3年前 , 28F
如果車子滑落到撞上只有幾秒的時間,那就很難證明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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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32, 3年前 , 29F
待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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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06, 3年前 , 30F
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都要有認知,但區別在意欲,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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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06, 3年前 , 31F
來也沒有容忍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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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8:38, 3年前 , 32F
重點應該還是在探討 具不具有迴避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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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8:39, 3年前 , 33F
每個人的生活經驗不同 判斷就不同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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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WRLgN0a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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