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違建與刑法185條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最近重讀刑法分則時
在公共危險罪章的刑法第185條是這麼寫的
刑法 185 條
一、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三、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6412號曾說明: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謂陸路,當然指可供
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至於該道路是否僅供人通行,或供人、車通行,應非所問
。
道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範如下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後略)
假設住戶A在自家含有騎樓部分的建物,將騎樓圍起來當成私人住家使用
是否有可能該當刑法第185條要件之一的損壞或壅塞陸路?看起來應該是構成
(以騎樓算道路一部角度)
但是第二要件「致生往來之危險」這就有問題
例如因為騎樓圍起來占為己有,行人不能走在騎樓要繞道道路邊緣線甚至快慢車道上
這樣有無「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構成要件之一該當
我查過最高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決書,似乎沒有針對騎樓占用作出有罪判決的判決書
是否因為沒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因素嗎?
而王欽彥(法學教授)投書見解雖然只供參考
但裡面節錄一段內容是值得思考的
「以設置鐵捲門、搭蓋違建、停車之方式,阻塞騎樓,令行人無法通行、必須行走柏油路
面與車輛爭道,是對行人(包括幼兒、學童、嬰兒車、輪椅族)之通行安全造成危險,甚
為明確。從而應該當於前述犯罪」
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7838
所以如果題目問騎樓搭建成私人空間,是否該當刑法185條之構成要件
應該要從哪個角度出發論述比較妥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38.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88747732.A.DF4.html
※ 編輯: kymco9999 (118.233.38.230 臺灣), 07/08/2023 00:41:16
推
07/08 02:05,
2年前
, 1F
07/08 02:05, 1F
→
07/08 05:49,
2年前
, 2F
07/08 05:49, 2F
→
07/08 09:53,
2年前
, 3F
07/08 09:53, 3F
→
07/08 09:54,
2年前
, 4F
07/08 09:54, 4F
→
07/08 09:54,
2年前
, 5F
07/08 09:54, 5F
推
07/08 09:59,
2年前
, 6F
07/08 09:59, 6F
→
07/08 10:30,
2年前
, 7F
07/08 10:30, 7F
→
07/08 10:33,
2年前
, 8F
07/08 10:33, 8F
→
07/08 12:24,
2年前
, 9F
07/08 12:24, 9F
→
07/08 12:25,
2年前
, 10F
07/08 12:25, 10F
→
07/08 13:34,
2年前
, 11F
07/08 13:34, 11F
→
07/08 13:34,
2年前
, 12F
07/08 13:34, 12F
→
07/08 13:34,
2年前
, 13F
07/08 13:34, 13F
→
07/08 13:34,
2年前
, 14F
07/08 13:34, 14F
→
07/08 13:34,
2年前
, 15F
07/08 13:34, 15F
→
07/08 13:34,
2年前
, 16F
07/08 13:34, 16F
→
07/08 13:34,
2年前
, 17F
07/08 13:34, 17F
Examinatio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