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任用法第15條
讀到任用法第17條第一項修法理由,108年辦理最後一次簡任官升等考試後,
未來晉升簡任官等,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既然如此,為什麼第15條第三款在近幾次的修法中沒有被刪除?
想知道它被保留下來是否有什麼我沒留意到的原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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