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3年行政法題庫總複習-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關於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規定要注意一個實務見解,就是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
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
公務人員考績法就懲處權之行使期間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見解(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認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
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
有合理區分之意旨:
★ 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 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
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
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要特別注意的是: 銓敘部106.03.27. 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曾經認為「記過或
申誡處分」之懲處權時效為三年。但此一見解已為上述「(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法二字
第1094946775 號令」所變更。
→也就是說不論是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懲處權時效都是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之5
年。
這個爭點從108年到現在至少考過四次了!
1. 108 高考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2. 109 高考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3. 111 身障五等 法學大意
4. 111 司特四等 法警、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鑒於此爭點在112年仍很有可能出題,加上相關實務見解有變更,用舊的見解回答就錯了
><
【113年行政法題庫總複習】希望幫大家每天複習一個重要爭點,日積月類,一起變強。
我幫大家準備了 「單元1-5 行政行為之種類 (含行政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實務見解整
理)」 ,裡面幫大家整理好了,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實務見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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