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防公務職場霸凌修法 2個月內完成調查、行為人得先調職
防公務職場霸凌修法 2個月內完成調查、行為人得先調職
2025/3/2 12:32(3/2 14:22 更新)
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日電)為防治公務體系職場霸凌,保訓會近日預告公務人員安
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專節明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包括霸凌行為人涉案
情節重大得先調整其職務,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以及不得對申訴人秋後算帳
等。
職場霸凌事件衝擊公務體系,考試院長周弘憲上任後,將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列為最優先議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月27日預告安衛辦法修正草案,經預告7天並評估各界意見後
,將持續和用人機關研議修正並儘速提出最適方案,報考試院會核定,隨後才會公告實施
並送立法院備查。
草案內容指出,考量職場霸凌態樣不一,且並不是所有意見爭執或情緒表達都屬霸凌行為
,因此就職場霸凌認定,應就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侵害權利類型、行為人目
的及動機等因素綜合判斷。
草案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服務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若霸凌者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若無上級機關,由該機關受理申訴,且機關首
長應迴避。
草案指出,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者,考量雙方繼續接觸,有礙調查進
行或有擴大侵害之虞,在調查期間有先調整職務必要時,得由機關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
定調整其職務。
草案明定,原本規定各機關應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改設為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
由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且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外部成員不得少於1/
3,不過若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的首長,調查小組外部成員不得少於1/2。
草案指出,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程序,作成調查及處理報告,必要時得延
長1個月。
防護委員會應在調查及處理報告完成日起2週內,依調查結果決定職場霸凌申訴是否成立
,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應於7天內送上級機關備查。
草案規定,被申訴人或申訴人有配合調查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
限期仍不配合者,得直接作成調查及處理報告。
草案規定,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或最慢自申訴人提起申訴起,應採取立即有效糾
正及補救措施。
且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而給予不利行政處分、不合理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處置。
此外,針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進度,保訓會主委蔡秀涓先前在立法院備詢時指出,預計
今年4月底前提出草案、5月送到立法院。
(編輯:蘇志宗)1140302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302006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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