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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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keChang (賢知之歌)時間18年前 (2006/11/15 09: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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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還有板友記得我,真是太令人感動了. 雖然之前搞了一個大烏龍,但是幸好最後總算有驚無險的通過了司法官考試. 受到許多板友的關心和鼓勵. 尤其是提供基本資料表格式的Bonbos和提供大家口試經驗的ericgood等幾位. 讓我受惠良多. 再次謝謝大家. 其實我在確定考上後隔天就PO文致謝. 但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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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keChang (賢知之歌)時間18年前 (2006/11/16 10: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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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要完成職前訓練。.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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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redrick (三十功名塵與土)時間18年前 (2006/11/21 12: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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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近剛好也需要,所以以下是我查到的相關法規、函釋,. 提供給大家作參考。. 律師法. 第三條(充任律師之資格)(按:未經律師高考及格者).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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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keChang (賢知之歌)時間18年前 (2007/02/26 16: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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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一下. 之前Fredrick大有提到這一條.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但是因為有下面這個函示.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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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keChang (賢知之歌)時間18年前 (2007/03/01 21: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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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訂正了XD. 感謝galaB大來信指正. 我剛剛把新函釋的全文找出來了. 確實如同galaB大所言. 舊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七條作詮釋,而新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三條作詮釋. 並無矛盾. 以下是新函釋全文.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 字第 09600004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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