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賢知之歌)時間18年前 (2007/02/26 16:0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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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自己查法規的初步結論是 : : 1.律師為期一個月的基礎訓練一年舉辦一次 : : 只要持律師考試及格證明均可申請參加 : : 並無年限之限制(我同學說他同期有一位考上八年後才來受訓的) : : 但基礎訓練後三年內必須完成實務訓練 : : 否則將註銷基礎訓練之成績,必須自費再參加一次基礎訓練 : : 2.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 : : 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 : : 從這一條來看,我似乎可以在擔任司法官工作後,不必進行五個月的律師實習 : : 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在律師考試已通過的前提下) : : 當然這都還不確定 : : 我會在以電話詢問相關單位 : : 不過不知道是要問法務部還是律師公會就是了 : : 這是目前我的一些困擾所在 : : 老實說是相當奢侈的煩惱 : : 數個月前的我根本不敢奢望有煩惱這種事的一天XD :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知道其中詳情的 : : 祁能不吝指教! : : 再次謝謝各位對我的幫助!! : 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 要完成職前訓練。 :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免除六個月的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基礎訓練 : 和五個月的實習),事實上擔任司法官時是不能同時有律師之登錄的 : 所以這個問題在擔任司法官的期間是無意義的。 訂正一下 之前Fredrick大有提到這一條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但是因為有下面這個函示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本  文: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這個函示似乎和施行細則有衝突 結果我又在律師公會的網站上發現這個新的函示 http://www.twba.org.tw/News_detail.asp?N_id=366 應該是變更見解了 所以應該是要當到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才能夠免律師職前訓練 之前我以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就可以的想法是錯的 為了避免誤導大家,特此更正。 : 大致上是這樣 : 不過我打去時承辦人員剛好在開會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遺漏 : 希望能對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板友有所幫助 : 如果有人願意再一次去電確認的話就更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12.40

02/27 01:1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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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5ufEFC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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