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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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9→)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lycess (ulycess)時間13年前 (2013/01/20 14: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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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美國自己也搞得很複雜. 美國雖然有聯邦證據法,但應優先適用各州的證據傳聞法則. 例如說加州法規定,只要在交互詰問時給予證人解釋的機會,其先前之庭外陳述即不. 受傳聞法則之限制. 此外傳聞證據更大的一部分是來自於判例. 所以連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都不敢說自己搞懂傳聞法則. --. 發信站: 批踢踢

推噓1(1推 0噓 4→)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3年前 (2013/01/20 11: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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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傳聞法則的立法其實很糟糕. 因為法條太少. 而且有些地方又違背傳聞法則. 搞到經常借用聯邦證據法的概念. 所以要徹底搞懂傳聞法則. 最好看下列兩本書. 這裡先簡單講一下我國實務. 首先就要知道何謂"陳述". 經過體驗→追憶→表達的才是"陳述". 所以屬犯罪事實一部之對話不是陳述(因為不是經過
(還有22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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