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傳聞法則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3年前 (2013/01/20 11:45),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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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llmeDad (遊戲boy)》之銘言: : 小弟目前在閱讀刑事訴訟法 : 進行到傳聞法則的部分卻卡住了 : 傳聞法則:簡單來說意義就是排除使用傳聞證據的法則 : 我國目前有五個例外 : 1.法官面前之陳述 : 2.檢察官面前之陳述 : 3.司法警察(官)前之陳述 : (以上三種都是程序中,審判外之陳述) : 4.公文書、業務......等等 : 5.擬制同意...... : 然後其餘則為排除之事項 : 我想問的是,就是實務上到底運用傳聞法則的技術面為何呀?! : 還有這部分在刑訴當中佔有很大的比重嗎?! : 因為真的是有看沒有懂兒0.0 我國對於傳聞法則的立法其實很糟糕 因為法條太少 而且有些地方又違背傳聞法則 搞到經常借用聯邦證據法的概念 所以要徹底搞懂傳聞法則 最好看下列兩本書 這裡先簡單講一下我國實務 首先就要知道何謂"陳述" 經過體驗→追憶→表達的才是"陳述" 所以屬犯罪事實一部之對話不是陳述(因為不是經過追憶) 跑出酒測值的單子亦同(因為是機器跑的) 是否為159之4之文書 必須看立法理由 但有時還是會用到聯邦證據法中的傳聞例外 另外傳聞例外並非只有159之1~159之5 而是要從159去看 像鑑定報告、檢察官的勘驗筆錄因為是法定證據方法 所以適用159 大多數驗傷單缺乏例行性 所以原則被排除證據能力 除非適用159之5 最後就來推兩本書 一本是"傳聞法則之比較研究" 一本是紫色書皮的"證據法入門" 看完這兩本對傳聞法則應該也理解得差不多了 - 不過考試應該不會考到這種程度 不用太過鑽牛角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41.243

01/20 15:41, , 1F
想請問一下,文中提到鑑定報告,不屬於159-4的條件外
01/20 15:41, 1F

01/20 15:41, , 2F
非因各案做成嗎?鑑定報告不是都是因為各案做成嗎?
01/20 15:41, 2F

01/21 06:45, , 3F
鑑定報告不屬於159-4,因為不符立法理由及聯邦法之例外
01/21 06:45, 3F

01/21 06:46, , 4F
刑事鑑定不符公示性跟例行性
01/21 06:46, 4F

01/21 07:00, , 5F
要判斷是否為159-4,就看一下159-4立法理由跟RULE 803
01/21 07:00, 5F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63.29.130.54 (01/2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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