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184條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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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nnick1011 (跌股都不跌股了~)時間13年前 (2013/01/30 00: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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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後段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你要說184I前段也沒錯,但是這邊明顯甲是故意,用後段更切題. 你的推論我覺得沒錯. 丙應藉由善意受讓取得該物所有權. 但由於801+948是保護交易安全. 既然乙丙為贈與行為,何來交易之說. 另一方面,整體看來,甲的該物所有權應該被保護.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oulsession (喬絲)時間13年前 (2013/01/29 23: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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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84條第一項前後段要怎麼分?. 後段是針對"純粹經濟上損失". 可是我覺得很抽象 不是很懂. 例如 甲把乙的引擎裝到自己的車上. 乙除了可以主張767以外,解答還寫了184I後段,原因是侵害乙的財產權. 可是財產權不是權利的一種嗎? 怎麼不是用前段呢?. 而且引擎是乙的 除了侵害財產權 還有所
(還有21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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