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84條的用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喬絲)時間13年前 (2013/01/29 23:2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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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84條第一項前後段要怎麼分? 後段是針對"純粹經濟上損失" 可是我覺得很抽象 不是很懂 例如 甲把乙的引擎裝到自己的車上 乙除了可以主張767以外,解答還寫了184I後段,原因是侵害乙的財產權 可是財產權不是權利的一種嗎? 怎麼不是用前段呢? 而且引擎是乙的 除了侵害財產權 還有所有權嗎 怎麼想都是前段阿... 另外還想問一個題目 甲乙兄弟二人,母病危招甲乙至床前,要求甲將A畫贈與乙 甲心有不甘,但表面上安慰其母,即向乙表示願意贈與該畫 乙允受之,乙明知甲內心無贈與之意,嗣後將該畫贈與丙,且交付之 我的答案: 甲隱藏內心真意,依民法86條,相對人若為惡意,則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贈與契約係為債權無效,物權無效,甲仍為該畫之所有人 乙與丙訂立之贈與契約係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甲得類推民法183條,請求丙返還 以上是我一開始的想法 不過後來我又不確定 乙跟丙的贈與行為 到底該用類推183條 還是丙可以主張801 948善意受讓的保護? 我判斷不出來 光看法條 好像都沒有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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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王老師的書吧,比較能解決問題
01/30 05:04, 1F

01/30 12:26, , 2F
184後不是故意以善良風俗的那個嗎??怎會扯到那邊
01/30 12:2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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