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184條的用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dennick1011 (跌股都不跌股了~)時間13年前 (2013/01/30 00:15)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請問184條第一項前後段要怎麼分?
前段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後段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 後段是針對"純粹經濟上損失"
: 可是我覺得很抽象 不是很懂
: 例如 甲把乙的引擎裝到自己的車上
: 乙除了可以主張767以外,解答還寫了184I後段,原因是侵害乙的財產權
: 可是財產權不是權利的一種嗎? 怎麼不是用前段呢?
: 而且引擎是乙的 除了侵害財產權 還有所有權嗎 怎麼想都是前段阿...
你要說184I前段也沒錯,但是這邊明顯甲是故意,用後段更切題
: 另外還想問一個題目
: 甲乙兄弟二人,母病危招甲乙至床前,要求甲將A畫贈與乙
: 甲心有不甘,但表面上安慰其母,即向乙表示願意贈與該畫
: 乙允受之,乙明知甲內心無贈與之意,嗣後將該畫贈與丙,且交付之
: 我的答案: 甲隱藏內心真意,依民法86條,相對人若為惡意,則其意思表示無效
: 故贈與契約係為債權無效,物權無效,甲仍為該畫之所有人
: 乙與丙訂立之贈與契約係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 甲得類推民法183條,請求丙返還
: 以上是我一開始的想法
: 不過後來我又不確定 乙跟丙的贈與行為
: 到底該用類推183條 還是丙可以主張801 948善意受讓的保護?
: 我判斷不出來 光看法條 好像都沒有錯...
你的推論我覺得沒錯
丙應藉由善意受讓取得該物所有權
但由於801+948是保護交易安全
既然乙丙為贈與行為,何來交易之說
另一方面,整體看來,甲的該物所有權應該被保護
故類推183 可請求返還A畫
以上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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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21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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