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訴-傳聞例外(證人拒絕證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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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陳述矛盾跟無法作證是兩回事. 我國實務把表明忘記算在內. 不過表明忘記實質上等於無法詰問. 159之3是客觀無法行使詰問. 自然無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只要同時符合特信性跟必要性. 就可以獲得證據能力. 雖然合法拒絕證言不在159之3的列舉範圍. 但是在FRE跟學理是屬於客觀無法作證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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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書,發現這個問題,覺得卡卡的. 證人在審判中依法(180)拒絕證言,那麼之前的在警詢筆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警詢筆錄本質上是傳聞,原則上適用159傳聞法則. 是否符合傳聞例外,書上是寫說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陳述(159-2). 也有看到用擴張159-3第四款當作例外的說法. (159-3四款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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