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訴-傳聞例外(證人拒絕證言的情形)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3年前 (2013/02/16 10: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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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swen (要作一個紳士)》之銘言: : 剛剛看書,發現這個問題,覺得卡卡的 : 證人在審判中依法(180)拒絕證言,那麼之前的在警詢筆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 警詢筆錄本質上是傳聞,原則上適用159傳聞法則 : 是否符合傳聞例外,書上是寫說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陳述(159-2) : 也有看到用擴張159-3第四款當作例外的說法 : (159-3四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 我是覺得用159-2理解比較有道理 : 因為159-3第四款其實本質上也是"先前不一致陳述"的問題 不對,陳述矛盾跟無法作證是兩回事 : 我有問題的是,這樣可依傳聞例外使得警詢筆錄可以作為證據 : 不會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嗎? : 因為證人雖然蒞庭,但因行使拒絕證言權 : 被告根本沒有行使反對詰問權的機會 : 而159-2之所以可以成為例外規定 : 是因為證人本質上有到庭並經被告對質詰問 : 也就是"用現在的對質詰問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 我國實務把表明忘記算在內 不過表明忘記實質上等於無法詰問 : 在這個思考之下 : 這個問題還可以用159-2使得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 不是有所矛盾嗎? : 想不太通,懇請解惑 159之3是客觀無法行使詰問 自然無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只要同時符合特信性跟必要性 就可以獲得證據能力 雖然合法拒絕證言不在159之3的列舉範圍 但是在FRE跟學理是屬於客觀無法作證的類型 而我國最高法院的普遍觀點是拿實務或FRE去類推我國法 所以合法拒絕證言可以用在159之3 另外像159之2也可類推 不過直接類推該條的判決很少 目前我只看過一次 類推FRE的幾乎都是159之3或159之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98.31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8.31 (02/16 10:47)
文章代碼(AID): #1H7kxFv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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