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傳聞例外(證人拒絕證言的情形)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要作一個紳士)時間13年前 (2013/02/15 15:44), 編輯推噓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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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書,發現這個問題,覺得卡卡的 證人在審判中依法(180)拒絕證言,那麼之前的在警詢筆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警詢筆錄本質上是傳聞,原則上適用159傳聞法則 是否符合傳聞例外,書上是寫說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陳述(159-2) 也有看到用擴張159-3第四款當作例外的說法 (159-3四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我是覺得用159-2理解比較有道理 因為159-3第四款其實本質上也是"先前不一致陳述"的問題 我有問題的是,這樣可依傳聞例外使得警詢筆錄可以作為證據 不會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嗎? 因為證人雖然蒞庭,但因行使拒絕證言權 被告根本沒有行使反對詰問權的機會 而159-2之所以可以成為例外規定 是因為證人本質上有到庭並經被告對質詰問 也就是"用現在的對質詰問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 在這個思考之下 這個問題還可以用159-2使得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不是有所矛盾嗎? 想不太通,懇請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76.154

02/15 16:44, , 1F
實務好像是 97台上3140 (否定說)
02/15 16:44, 1F

02/15 16:46, , 2F
簡單說就是 審判中不說=/=審判中不符
02/15 16:46, 2F

02/15 16:51, , 3F
與先前不一致的要件必須審判中有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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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6:52, , 4F
既然審判中沒有證言,那就沒有不一致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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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6:52, , 5F
而且這樣會架空拒絕證言權,應該是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02/15 16:52, 5F
感謝w大和s大的回答 剛剛查了一下書,可說是眾說紛紜啊 肯定見解 1.159-2說(出自美派教科書) 另有學者主張:為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應限縮159-2 限於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後(覆主詰時)才能主張之前的警詢筆錄可作為證據 2.159-3四款擴張說(92年八月一日新制座談會) 否定見解:某德派學者 理由同w大所言 若是行使拒絕證言後還可以主張警詢筆錄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 無異是架空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拒絕證言權如同畫餅充飢的權利) ※ 編輯: dswen 來自: 211.76.76.154 (02/15 18:31)

02/15 20:16, , 6F
具結、詰問同樣都是確保證人證言真實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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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20:17, , 7F
傳聞例外的要件:可信性的情況保證、使用證據的必要性
02/15 20:17, 7F

02/15 20:18, , 8F
並不是說「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就有證據能力
02/15 20:18, 8F

02/15 20:19, , 9F
既然已經有上述兩個要件了,反對詰問權在傳聞法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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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20:19, , 10F
自然就被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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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06, , 11F
合法拒絕證言的話可以類推159之3
02/16 10:06, 11F

02/16 10:07, , 12F
最高法院的普遍作法是把FRE類推我國法
02/16 10:07, 12F

02/16 10:31, , 13F
要看我國現在傳聞如何運作,得看美派的,不能從大陸法
02/16 10:31, 13F

02/16 10:31, , 14F
去看
02/16 10:31, 14F
文章代碼(AID): #1H7UTOi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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