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善意受讓之例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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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0422 (里歐)》之銘言. 「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其實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我沒同意,但是東西我已經沒辦法控管了」。. 這裡的占有人,解釋上應該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 從體系上來看就是這條在占有章節,而且沒有刻意排除哪一種占有人。. 從解釋方面來看,就是這兩種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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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民法剛入門的新手,有問題請教. 民法949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 」. 的部分,應該如何理解呢?. 以下例子;. 1.甲有名畫一
(還有37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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