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善意受讓之例外的問題
※ 引述《Leo0422 (里歐)》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是民法剛入門的新手,有問題請教
: 民法949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 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 「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 」
: 的部分,應該如何理解呢?
: 以下例子;
: 1.甲有名畫一幅,乙未經甲同意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 2.甲有名畫一幅,約定借乙賞玩一週,而乙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 在以上的例子中,甲能否請求丙將名畫歸還?
: 我的想法:
: 1.在第一個例子中,乙是否為盜竊甲之物品? 如果成立,甲可以以民法949請求歸還。
: 題外話:由於我未讀到訴訟法部分,實務上是要刑事部分認定乙的行為後,才能發動對丙
: 的民法949盜贓部分歸還請求嗎?
: 2.我看許多類似第二個例子的分析,都是說甲無權請求善意丙返還,我想請教的是能否適
: 用民法949 「非基於原佔有人…」呢?
: 其實我並不是很清楚 「非基於原佔有人的…」的意思, 我網路上似乎也沒看到詳細的解
: 說,因此想請教大家,也希望大家能給我個例子,讓我比較好理解。
: 感謝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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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其實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我沒同意,但是東西我已經沒辦法控
管了」。
這裡的占有人,解釋上應該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
從體系上來看就是這條在占有章節,而且沒有刻意排除哪一種占有人。
從解釋方面來看,就是這兩種占有人對物都有控制力,不需要刻意區分。
我想你的有問題點應該是「善意取得制度感覺起來跟盜贓遺失物有衝突」。
原則上發生無權處分的時候,通常都會伴隨盜贓遺失物的情況,看起來善意取得制度好像被
架空了。
但其實這是兩回事,善意取得制度在決定善意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權;盜贓遺失物是在決定遺
失人能不能拿回所有權。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全部連在一起討論。
你提到的甲不能請求返還,應該是指不能根據767返還,因為善意人乙已經善意取得所有權
了,但是能不能根據盜贓遺失物返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這裡延伸出來的爭議就是「原權利人有2年的時間可以請求回復,那這2年內善意人到底有沒
有取得所有權?」
如果延續上面的論述,那這2年間應該認為善意人有取得所有權才對,第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第二是避免權利懸而未決造成後面的法律關係越來越複雜。
要注意的是,「占有」和「所有」是兩回事。
如果案例是「甲借畫給乙,結果被丙偷走賣給善意的丁」這時候:
甲主張949當然就包括回復「所有」和「占有」(對乙的間接占有)。
乙主張949就只能回復對畫的「直接占有」。
現在大致上想到的就是這些了,如果有什麼寫錯或是觀念不對的地方,再麻煩各位先進指點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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