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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證交法第20-1條 &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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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證交法第20-1條 &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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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p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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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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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起來剛好有心情(飄過~). 證交法第20條之1起源是證交法第20條第2項. 所以要回頭看證交法第20條第2項. (一)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分別有民事責任跟刑事責任. 1.刑事:第171條. 刑事要罰過失必須明文,所以只限於故意. 2.民事:證交法第20條之1. 這部分的責任法條已經明文,所以虛偽
(還有249個字)
#1
[課業] 證交法第20-1條 &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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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umpk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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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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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問版上前輩. 證交法第20-1條 & 32條. 老師說 條文中20-1第1項及32條1項的 虛偽隱匿 主觀上是"故意",. 可是 接著第2項部份相關人員的責任卻是採取"推定過失責任". 這樣沒有矛盾嗎??@@.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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