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證交法第20-1條 & 第32條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big)時間13年前 (2013/06/24 20: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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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問版上前輩 證交法第20-1條 & 32條 老師說 條文中20-1第1項及32條1項的 虛偽隱匿 主觀上是"故意", 可是 接著第2項部份相關人員的責任卻是採取"推定過失責任" 這樣沒有矛盾嗎??@@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42.138
文章代碼(AID): #1Ho3RSh1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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