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證交法第20-1條 & 第32條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Kapono)時間13年前 (2013/06/28 11: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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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起來剛好有心情(飄過~) 證交法第20條之1起源是證交法第20條第2項 所以要回頭看證交法第20條第2項 (一)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分別有民事責任跟刑事責任 1.刑事:第171條 刑事要罰過失必須明文,所以只限於故意 2.民事:證交法第20條之1 這部分的責任法條已經明文,所以虛偽隱匿就回歸一般客觀解釋 虛偽:陳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 隱匿:對重要事實遺漏,陳述不完整 (二)證交法第32條 1.刑事責任: 這個條文沒有直接連結的刑事責任,必須接到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款 並搭配證交法第179條 故而是另外獨立判斷 2.民事責任: 本條文的民事責任,一樣是法條明文 故而本條文的虛偽隱匿,一樣是跟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做相同的客觀解釋 (三)結論: 你問的兩個條文,虛偽跟隱匿都和解釋民事責任要件無關 (法條已經明文) 比較有爭議的反而是證交法第20條第1項的相關民事刑事規定 不過你沒有問到,就不另行說明 XD ※ 引述《krumpkris (big)》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想請問版上前輩 : 證交法第20-1條 & 32條 : 老師說 條文中20-1第1項及32條1項的 虛偽隱匿 主觀上是"故意", : 可是 接著第2項部份相關人員的責任卻是採取"推定過失責任" : 這樣沒有矛盾嗎??@@ :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68.171 ※ 編輯: Kapono 來自: 1.164.68.171 (06/28 11:37)
文章代碼(AID): #1HpGJ54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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