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買賣之危險負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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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23→)留言3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ancyairy (Fancy*)時間10年前 (2014/11/06 19: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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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讀程怡《法學大意》(103年7月發行的版本). 第5-72頁中間部分寫到:. 「買賣之危險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 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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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3→)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ackture (靜心、盡心)時間10年前 (2014/11/07 13:22),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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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是法律上的各種權利義務. 大部分用來在訴訟或是紛爭調解過程主張權利對抗相對人或第三人. 如果乙未登記又被甲賣給丙(善意第三人)並辦裡登記. 依照§758I 乙不可對抗丙. 丙反而可以向乙依照§767無權占有請求返還A屋. 最後乙依§348向甲提出交付A屋. 但甲已經給付不能因此乙則向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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