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買賣之危險負擔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Fancy*)時間10年前 (2014/11/06 19:53), 編輯推噓7(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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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讀程怡《法學大意》(103年7月發行的版本) 第5-72頁中間部分寫到: 「買賣之危險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  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減失,  則乙仍需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看到的時候想到下面這些>< 按§758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件甲並未將A屋辦理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權仍屬於甲。 又按§345II: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件乙交付半數價金於甲與甲將房屋交付於乙之行為,可視為互相同意標的物及其價金之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成立。 再按§373前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件甲已將A屋交付於乙,故自A屋交付時起,乙承擔A屋未來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即因大地 震而減失之不利益。 最後按§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本件乙僅交付半數價金於甲,故應補足支付甲其餘半數價金。而乙亦於甲將A屋交付之際受 領A屋,縱A屋後因大地震而減失,不可論乙尚未受領A屋。 想請問國考板的大大們 如果A屋之所有權根本就沒有移轉給乙 那麼乙還是得乖乖把剩下的價金交付給甲嗎? 還是乙可依§264I(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向甲請求移轉A屋之登記? 還是甲會主張§266I前段,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至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而免給付? 然後乙再依§266II對甲主張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價金? 不好意思有點長>< 謝謝好心的大大們費時閱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98.7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5274797.A.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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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負擔移轉的事由是〝交付〞,跟所有權有無移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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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既然給付危險以由乙負擔,因不可抗力損毀,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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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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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依225I免給付義務,且乙並沒有所謂不當得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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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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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大!!!豁然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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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時候先交付 對買受人不一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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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第一句寫錯了,應該是〝價金危險〞因交付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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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於買受人,給付危險原本就是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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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又困惑了所以本件的大地震應解為不可歸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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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地震不能解作不能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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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一開始沒有交付價金,地震後也要全額交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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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沒錯,危險負擔就是處理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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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呀。就算一開始沒付一半也要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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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先交付房屋,叫是照225,266兩方互相不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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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錢要依266II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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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就是先交付了,依373就會產生這種要照付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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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是對危險負擔是什麼還沒弄清楚,如果行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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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話去圖書館找本債各的教科書,會比法學大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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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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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大耐心解說>< 真的很謝謝你QQQQ 剛剛想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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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P大,此外是不是即使乙未付任何錢仍須給付全數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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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唷,p大上面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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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在想如果乙未先支付價金,會不會就字面敘述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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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無法推定乙與甲具有買賣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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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都完成交付了要說是不合致也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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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合致可能是想太多囉,除非題目特別考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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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題目說有兩造間買賣契約就是有,不用懷疑。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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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也非要物契約,沒先給付一半價金並影響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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醍醐灌頂>< 謝謝p大: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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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Ms4jY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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