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本票問題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阿沁)時間15年前 (2009/11/08 21:35), 編輯推噓3(307)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設甲簽票據乙紙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經乙、 丙、丁背書後,由戊取得,嗣甲商得戊同意更改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倘該 本票屆期未獲兌現,則戊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丁 答案是(A) 個人想法是(D) 因為根據22條第二項中有說到,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期限為一年 ,雖然時間到了八十五年十月九日,還是未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於乙、丙、丁應該還是 有追索權啊,還是這一題的思路要往票據之改造那邊去想?希望有大大可以幫我解惑, 謝謝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40.39 ※ 編輯: nu66 來自: 59.120.240.39 (11/08 21:35)

11/08 21:51, , 1F
因為同意更改票據的人只有甲
11/08 21:51, 1F

11/08 22:08, , 2F
你就想乙丙丁只背書到9.9號呀~是甲自己跟人家改的~~
11/08 22:08, 2F

11/08 22:22, , 3F
類推16條第一項
11/08 22:22, 3F

11/08 22:49, , 4F
這題似乎適用的是票據的變造
11/08 22:49, 4F

11/08 22:55, , 5F
併看 票據法104條
11/08 22:55, 5F
先感謝大家的解答,謝謝。不過所謂票據的變造不是指「無權變更者,對票據上之記載事 項加以變更。」甲原記載人,那這應該是屬於「改寫」,改寫是否也准用第16條,不過我 大概知道該往那個方向思考了,謝謝大家喔。謝謝。 ※ 編輯: nu66 來自: 59.120.240.39 (11/08 23:13)

11/08 23:15, , 6F
嗯嗯 是改寫 XD 名詞太多~~~
11/08 23:15, 6F

11/08 23:18, , 7F
發票人交付票據後才改寫票據金額,依變造票據的規定處理
11/08 23:18, 7F

11/08 23:18, , 8F
照書打的....打錯行了...
11/08 23:18, 8F

11/08 23:19, , 9F
票據之改寫應由原記載人在交付前為之,倘原記載人係在交
11/08 23:19, 9F

11/08 23:20, , 10F
付後所為,則對其他簽名人應適用票據變造之規定。
11/08 23:20, 10F
文章代碼(AID): #1AziaJk4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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