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債權移轉)
※ 引述《renriver (請保持人文素養)》之銘言:
: ※ 引述《shengail (傻瓜)》之銘言:
: : 票據法第41條
: : 到期日後的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效力
: : 請問債權轉讓是甚麼意思?
: : 有人可以舉例嗎
: 我拷貝一段書上寫的
: 期後背書
: 在票據到期日後所為的背書,稱為期後背書。如果背書未載明日期,
: 推定該背書是在到期日前所為(票據法第41條第2項)。為了限制到
: 期日後票據的流通性,所以票據法特別規定,期後背書不生票據法上
: 背書的效力,只生債權讓與的效力,詳細說明如下:
: (1)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不必負擔保承兌及擔保付款的責任。
: (2)票據債務人對背書人所主張的抗辯事由,都以向受讓人主張,
: 換句話說,期後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受善意受讓的保護。
: 期後背書之目的,在限制到期日後票據的流通性,被背書人僅不受善
: 意取得之保護,即票據債務人對於各該期後背書人所具之抗辯理由,
: 均得持以對抗最後之被背書或持票人,非謂被背書人不得享有票據上
: 權利,被背書人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且除期後背書的背書人外,被
: 背書人仍得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亦不得以此免除其票據法
: 責任。
小弟就『期後背書』之意涵,較白話的概敘一下,有錯誤之處,望請指正
(1)"債權轉讓效力" 就是指「票據上的權利」,與一般之背書具有權利移轉之效力是相同
的。因票據已到期即失其流通性,故票據法明定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即指
民法上債權轉讓之效力。
(2)除了移轉「票據權利」之外,期後背書也同時移轉了「期後背書人的法律上地位」
這個背書人的權利如何,是否有瑕疵,被背書人完全的的接受,不論被背書人是否
善意。
(3)一般背書具有權利擔保的效力,期後背書其背書人不負票據上背書人之責任。
期後背書所移轉者僅為該票據之債權,無票據法上擔保效力。
期後背書之被背書人 不得對 期後背書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73年第4次民事庭決議)
但是,對期後背書背書人以外之前手?
如匯票承兌人或本票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發票人或背書人之追索權,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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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人群中,匆匆擦肩而過的流動
此時之心若石頭之冷硬,不回頭的離散,忙碌的朝不知盡頭消失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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