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掛失止付票據兌現的問題
※ 引述《h80189 (DEXTER)》之銘言:
: 參考網址: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8
: 我想請問一個實務上的問題 假設今天我遺失一張支票
: 隨即去付款銀行辦理止付通知 然後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 於規定時間內向付款銀行表示 我已提出公示催告了
: 銀行端的作業就確定把該金額凍結起來了嗎?
: 該金額"凍結"起來的時間有沒有一個期限?
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 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 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 申請公示催告後須在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之間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 判決確定後拿到 除權判決書+身份證件 就能到付款銀行領錢
: 那如果中間程序有中斷呢?
不明白中斷的意思
: 假設我程序尚未完全辦妥 就出國了 四年後才回來(也超過支票有效一年的時間)
: 現在我有沒有辦法拿回這筆錢(銀行那邊的錢應該還是凍結的吧..)
: 如果程序停留在 1.剛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就出國:
: =>未在五日內告訴銀行你去申請公示催告了 所以止付無效
沒錯
: 2.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成功 但還沒登報就出國:
: =>銀行端的錢這四年都一直是凍結著?
還沒登報 公示催告程序就不算成功
: 3.公示催告完成 而且拿到除權判決書 才出國:
: =>除權判決書還有效嗎?
有效 除權判決主要的目的 是防止善意取得票據人
行使票據上的權利
: 在(1)情況下 這張支票一直沒有人來嘎 超過一年了 無效
票據上之權利 對支票發票人 自發票日起算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在(2)情況下:
: 我能不能再向法院拿到除權判決書?
公示催告期滿後 三個月內要聲請除權判決 超過三個月 則不得再聲請
: 在(3)的情況:
: 我還能不能去跟銀行拿這筆錢?
不行 因為超過一年 票據權利因不行使而消滅
: 最後一個問題 銀行端這筆凍結的錢會保留多久 無論經過多少年
: 只要我有除權判決書+證件 都可以拿到錢囉?
第一個觀念
除權判決是為了防止撿到你支票的人 行使票據上的權利
只要除權判決完成 那張支票就等於被"除權"了
管他怎麼拿到的 就是無法行使權利
第二個觀念
因為你票遺失了 所以無法提示 所以要靠"除權判決聲明"
來行使你的票據權利 出示除權判決等於你提示支票 一樣的效力
超過一年 就算你出示除權判決也無效 因為票據權利已消滅
只能向發票人 請求"利益返還請求權" 我上面文章有說明
小弟一些意見 給你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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