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彰銀票據法問題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駱駝客)時間14年前 (2012/05/29 19:5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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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案應該是四個月 你問的問題是票據法的傳統爭點,主要是民法與票據法時效上扞格 而最高法院65年第8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提到: 「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縱因請求而中斷,但自中斷之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 之日起四個月內,若另無中斷時效之事由發生,而未起訴者,其追索權仍因時效完成 而消滅,不因民法第130條定有起訴之期間為六個月,而謂追索權尚未消滅。」 最高法院51年第6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也採此見解。 所以簡單講就是: 民法原規定的起訴期間為六個月,六個月不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 因票據法追索權時效較短,解釋上,原民法 第130條六個月的規定,因而縮短為四個月,這樣的結果是係因為法院實務見解而來的。 舉個例好了 甲簽發一紙支票與乙,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假設該票付款提示期限為4月16日 而該票於4月16日作成拒絕證書,丁最遲應該於8月15日(4/16起算四個月) 向乙追索,假設丁於5月25日向乙行使追索權(符合追索時效規定),但若依民法130 條規定,丁最遲應於11月24日(5/25起算六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不中斷,但是 因為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較短的時效也就是票據法四個月的規定,所以就會發生 如果丁最遲未於10月15日(5/25起算四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 時效不中斷的效果,也就是等於丁5月25日行使追索權的行為不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所以丁對乙的追索權至8月15日就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因時效而消滅。 ※ 引述《ikok11 ()》之銘言: : 【1】55.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多久期間內未起訴者 : ,視為不中斷? : 1.四個月 2.五個月 3.六個月 4.七個月 : 想請問民法是說六個月 : 和 票據法第22條 :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 其實我還是看不懂題目要問什麼? : 跟我以上打的票據法部份 有什麼關聯性? : 想好久了 : 懇請高手解答 : 順帶一提 : 彰銀銀行法這題考好細 : 【2】69.依銀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有關銀行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之項目? : 1.損失準備之提列 2.違約金之轉銷 3.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4.資產品質之評估 : 後來一條一條找 才找到正確答案 考試時 我根本想不到我有唸過這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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