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支票禁背委任取款
想請問版友,
因為公司最近有付款給個人(以下以A代稱)
但因A在南部安養院,
所以由A的女兒帶領(以下以B代稱),
B說A因之前住院一度快病逝,
所以那時已將A的所有銀行帳戶停掉,
所以B說無法存入A的銀行帳戶,
銀行開戶現在是一定需本人到場?
查資料有看到一項是背書轉讓&劃線支票委任取款
指背書人並不轉讓票據權利,而以委託被背書人取款為目的之背書,受委託取款之被背書人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票據法第40條規定:「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此項現在是否依然成立?
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跟B說:
讓B請A在票據上載明票面金額委託受任領款人代為取款之文字及親簽後,
就可以存入B的帳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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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20:3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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