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高雄銀行貨銀102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isky)時間12年前 (2014/05/13 14:04), 編輯推噓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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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執有丙(住所設於台北市)所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102/1/1支票乙紙, 位於台北市之A銀行為付款人,甲背書轉讓給丁,丁於同年1/10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被拒。關於甲執有之支票,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 丁 對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B. 丁 應於拒絕日或其後5日內做成拒絕證書 C. 丁 行使追索權,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五記算 D. A銀行絕對不得對丁付款,否則應自負其責 ANS B 請問A選項為什麼錯了呢!? 想法 應該於1/8前為付款提示,所以執票人於1/10才提示, 無行使保全支票權利之行為,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還是因為:可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也算前手之一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8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inance/M.1399961062.A.705.html

05/13 14:11, , 1F
應該前手包含發票人,不然答案除發票人以外的前手才對
05/13 14:11, 1F

05/13 14:23, , 2F
而且是票據,標題怎打貨銀
05/13 14:23, 2F

05/13 15:41, , 3F
感謝! Sorry 你說了才發現!!
05/13 15:41, 3F

05/13 15:44, , 4F
那個7、15、2個月 是對"前手"的追索 逾期則喪失
05/13 15:44, 4F

05/13 15:46, , 5F
但對於發票人 就算過了提示期 執票人在一年內還是可行
05/13 15:46, 5F

05/13 15:46, , 6F
使追索權 票據法130~136再看仔細些:)
05/13 15:46, 6F

05/13 16:55, , 7F
提示期限過了,還是可以提示付款
05/13 16:55, 7F

05/13 16:56, , 8F
只是怠於提示,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
05/13 16:56, 8F

05/13 16:58, , 9F
除非發行滿一年或撤銷委託付款
05/13 16:58, 9F

05/13 16:59, , 10F
拒絕付款,執票人可對所有前手追索
05/13 16:59, 10F

05/13 17:16, , 11F
我上面說錯,超過提示期限只能向發票人追索
05/13 17:16, 11F

05/13 22:56, , 12F
請問選項D 哪裡錯了嗎?
05/13 22:56, 12F

05/13 23:14, , 13F
D選項如同y大講的啊 過提示期 只要一年之內或發票人還
05/13 23:14, 13F

05/13 23:14, , 14F
沒取消對銀行的委託 只要執票人要求 銀行"得"付款
05/13 23:14, 14F
文章代碼(AID): #1JSRNcS5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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