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擾] 票據法一題
法律對見票即付之匯票,設有何種的付款提示期限?
A發票日起二個月內
B發票日起一年內
C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
D發票日起六個月內
答案是D
我的想法是C
第66條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45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第45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
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第69條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天內
為付款之提示
=>發票日起六個月為承兌提示;
提示日=到期日
到期日或其後二天為付款提示
因為搞不太懂,麻煩大大指教!
抱歉~手機排版有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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