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4華南票據法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tkueason)時間10年前 (2015/10/19 20:02), 10年前編輯推噓4(4026)
留言30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解答題號76題 甲簽發無記名本票一張,交付給乙。若乙擬將該本票轉讓給丙,為避免造成背書不連續, 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1)直接交付給丙 2)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並交付給丙 3)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並交付給丙 4)記載甲為受款人,再由甲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丙 解答:4 選項4感覺不就是受款人甲直接記名背書轉讓予丙嗎? 從背書連續的角度想請問4的問題在哪裡,感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8.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45256160.A.9AD.html

10/19 20:12, , 1F
乙不是發票人怎麼可以「記載受款人」...
10/19 20:12, 1F

10/19 20:14, , 2F
4是不是回頭背書了
10/19 20:14, 2F
一開始的發票是無記名,所以照題意不是變成甲發票給自己,自己再背書給丙嗎? 真的不知道是否我哪裡的觀念錯誤,求解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21:12

10/19 20:22, , 3F
甲再記名背書給丙,這樣就跳過乙(背書不連續)
10/19 20:22, 3F
乙原本不是受款人,也沒有背書轉讓,所以票據上沒有出現乙。背書要式上不是連續的嗎 ?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27:10

10/19 20:24, , 4F
乙→丙(記名)yes,甲→丙(跳過乙)no
10/19 20:24, 4F

10/19 20:26, , 5F
要嘛一路用交付方式不背書轉讓,不然就照順序背書轉讓
10/19 20:26, 5F

10/19 20:30, , 6F
要看甲乙丙角色扮演而定
10/19 20:30, 6F

10/19 20:30, , 7F
如果純粹甲開票給丙,無需透過乙多此一舉
10/19 20:30, 7F

10/19 20:31, , 8F
甲可能請乙來裝潢,乙再拿票付錢給丙材料行
10/19 20:31, 8F

10/19 20:31, , 9F
跳過乙有影響嗎?假設有票據空白背書給乙,乙交付給丙,
10/19 20:31, 9F

10/19 20:31, , 10F
丙再記名自己背書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因為沒有乙的名字而造
10/19 20:31, 10F

10/19 20:31, , 11F
成背書不連續不是嗎?
10/19 20:31, 11F

10/19 20:33, , 12F
甲乙丙在交易行為一定扮演某種順序關係
10/19 20:33, 12F
題目只在問背書連續 那4選項不是等於: 甲簽發本票受款人自己,甲記名轉讓予丙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情況是哪裡背書不連續 單只講票據上的背書連續不是沒問題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36:26

10/19 20:36, , 13F
10/19 20:36, 13F
milk大你的連結中票據有經乙的空白背書,所以乙的名字有在背書上有回頭背書的討論。 可是選項4的乙沒有背書過不是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41:19

10/19 20:49, , 14F
30條之一,只規定僅得依交付轉讓
10/19 20:49, 14F

10/19 20:54, , 15F
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
10/19 20:54, 15F

10/19 20:54, , 16F
力。
10/19 20:54, 16F
30條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得僅是可以只靠交付,還是可以背書轉讓...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56:56

10/19 20:56, , 17F
原則上12條,如果票據法沒說4是OK,就沒效力
10/19 20:56, 17F

10/19 21:00, , 18F
無記名,本身沒有背書連續問題,可背書或交付轉讓
10/19 21:00, 18F

10/19 21:01, , 19F
但改成記名背書,就有背書連續問題
10/19 21:01, 19F

10/19 21:02, , 20F
4.很明顯就是想跳過背書轉讓給乙,直接轉讓丙
10/19 21:02, 20F
所以從頭到尾乙的名字都沒有出現在票據上不是嗎,我就是想問這樣的情況到底哪邊造成 了背書不連續? 從頭只有甲跟丙的名字 順序也只有甲->丙不是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5:47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6:29

10/19 21:06, , 21F
那你去申請疑義吧
10/19 21:06, 21F
恩感謝大大,有打算申請只是擔心是自己哪裡疏忽,該題也不見討論才想請教一下。真的 謝謝了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8:42

10/19 21:08, , 22F
用刪去法把前面三個一定對的答案刪掉,就只剩下4可
10/19 21:08, 22F

10/19 21:08, , 23F
以選了啊
10/19 21:08, 23F
我用刪去法四個都刪掉... 最後我是解釋成 (甲)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乙),(乙)並交付給丙 而選了3 因為其他(含4)我怎麼解釋都覺得沒問題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13:46

10/19 21:13, , 24F
對呀我其實也是刪去法1~3很明顯沒錯 >_<
10/19 21:13, 24F

10/19 21:42, , 25F
票已經給乙了,乙不能記載受款人吧?他不是發票人
10/19 21:42, 25F

10/19 21:57, , 26F
我補充我1f的說法:乙可以記載自己為受款人,讓它變記名
10/19 21:57, 26F

10/19 21:57, , 27F
票據,但要記載別人(就算是甲)為受款人很明顯有問題
10/19 21:57, 27F
第25條(變則匯票)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ꀊ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 更為記名匯票。 第124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本票準用之 這兩條法規應該代表可以吧,而且並沒有要求要背書。我沒誤會的話這點應該不衝突。還 是我有漏了什麼法條有禁止的話還請告知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2:15:52

10/20 00:17, , 28F
感謝告知法條,看起來是沒什麼問題,就申請吧
10/20 00:17, 28F

10/20 00:52, , 29F
支持申請這題XD 因為我的額度已經用在72題了
10/20 00:52, 29F

10/20 13:09, , 30F
已申請疑義,謝謝大家
10/20 13:09, 30F
文章代碼(AID): #1M9DlWcj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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