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銀行法第33條及第33條之1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時間10年前 (2015/11/12 01: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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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 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 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 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 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33條之1(行員利害關係人)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 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 法人或其他團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2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47263055.A.1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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