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5台企銀-票據法-本票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教練 我想發廢文)時間10年前 (2016/03/01 21:40),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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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keheart (熊熊忘記)》之銘言: : 台企銀105年的考題, : 75. :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 : 其金額至少須在多少元(新臺幣)以上? : 1. : 三百元 : 2. : 五百元 : 3. : 一千元 : 4. : 二千元 : 答案本來是2:五百元, : 但已更改成「全部送分」。 : 不是很懂這題全部送分的原因為何? : 是題目有瑕疵嗎? : 還是票據法第120條有修法了? 依票據法第120條最後一項規定: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這個五百元是強制規定,所以至少就是五百元,但法條未記明單位,依照法理解釋這五百元是"500銀元"(相當新臺幣1500元)。 問題是現在早就沒有銀元這個單位了、而法條裡的五百元又沒有寫明“新臺幣”。 (一銀元=3新臺幣) 所以這題目可能就因為這部分而有爭議、所以才送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179.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56839606.A.379.html

03/01 21:51, , 1F
原來法條的單位是用銀元
03/01 21:51, 1F

03/01 21:51, , 2F
好像這個解釋應該就是送分原因了
03/01 21:51, 2F

03/02 08:36, , 3F
感謝!原來多個新臺幣差那麼多!
03/02 08:36, 3F

03/02 19:47, , 4F
我能把這荒謬過時的法條,看成政府對台灣金融的決心嗎
03/02 19:47,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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