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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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giot (安東尼麵包超人)時間15年前 (2010/10/05 18: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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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這一條法條實際上的情形就是. 票據上已經寫好了一個金額,然後你又塗改,蓋發票張. 以為和更改發票日期或抬頭一樣,只要在改的地方蓋發票張就好. 其實這是錯誤的..屬於無效. 金額偽造,也就是你想神不知鬼不覺得把票據金額改掉,不讓別人發現. --. 發信站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rcus1203 (馬克斯)時間15年前 (2010/10/01 21: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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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已經有人回答得很好了,忍不住提供另一個思考點,. 因為一個是在基本的發票行為,而且是未交付前(通說發票行為是單獨行為發行說). 金額本身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所以一定要記載,而且立法者有特別的考量,. 也許是覺得金額那邊在交付前有所塗改會增加查驗的困難,. 或者希望發票人發票的時候腦筋清楚,一次寫到
(還有10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nalpoint (fin)時間15年前 (2010/10/01 14: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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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線=====================================. 票據法第十一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
(還有216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reat0131 (肥子0禾火)時間15年前 (2010/10/01 12: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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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想法,有錯還請指正,謝謝!!. 變造(票16): 無權利人以行使為目的,對票據內容(簽名以外之事項)加以變更之行為. 法條依據.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
(還有440個字)

推噓2(2推 0噓 12→)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ji (yes)時間15年前 (2010/10/01 00: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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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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