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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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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已經有人回答得很好了,忍不住提供另一個思考點,. 因為一個是在基本的發票行為,而且是未交付前(通說發票行為是單獨行為發行說). 金額本身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所以一定要記載,而且立法者有特別的考量,. 也許是覺得金額那邊在交付前有所塗改會增加查驗的困難,. 或者希望發票人發票的時候腦筋清楚,一次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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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線=====================================. 票據法第十一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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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想法,有錯還請指正,謝謝!!. 變造(票16): 無權利人以行使為目的,對票據內容(簽名以外之事項)加以變更之行為. 法條依據.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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