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fin)時間15年前 (2010/10/01 14:1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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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ji (yes)》之銘言: : 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 乙係在變造後簽名,應依變造文義即壹百萬負責。 : 問題是,不是說文字金額變造該票據即無效嗎? : 那為什麼還有依變造前後區分權責的問題呢? ====================================分隔線===================================== 票據法第十一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 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以原po的例子 簽發本票 ========>乙 交付 可以得知甲跟乙之間有著十萬元的財貨關係 於是甲簽發本票給乙,若甲改寫金額為五萬元 乙絕對不會接受,並依第11條第三項,主張票據無效 要求甲重簽發一張本票。 變造金額 乙========> 背書轉讓 乙變造金額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可以得知乙跟丙之間有著壹百萬元的財貨關係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但丙是善意取得這張本票 依票據法第16條處理,參考上篇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129.133

10/02 00:39, , 1F
謝謝您^^
10/02 00:39, 1F
文章代碼(AID): #1CfNj1WF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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