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聞] 消防員兼差拍婚紗 恐停職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iwantu (~放開那個女孩~)時間15年前 (2010/06/02 22:24)推噓12(12推 0噓 14→)留言26則, 1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doctortoo (蒙古大夫)》之銘言:
: 日期:2010/06/02 04:11
: 新聞出處:http://tinyurl.com/2fcfmmw
: 〔記者唐在馨、許國楨/台中報導〕公務員可以兼差嗎?答案是不行,但台中市一位消防
: 員不但兼差幫人外拍婚紗照,還自設網站招攬生意,強調「要預約以排假」,議員黃國書
: 昨天踢爆,市府人事處表示,會開考績會,該員可能會停職移送懲戒。
: 黃國書昨天出示網站,詢問人事處「公務人員能夠兼差嗎?」例如賣保險、賣健康食品,
: 人事處長林煜焙說,這涉及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絕對不允許。
: 隨後,黃國書出示網站,表示有人在外自設網站,強調可以外拍婚紗等照片,「服務佳、
: 價格低」,但最好預約,因為他「必須排假」。
: 黃國書說,由於這人「服務口碑佳」,影響到正式婚紗業者的生意,因此遭到檢舉,他要
: 在議會備詢的市府一級主管回答「有沒有人認識這個人」?結果是「沒有」。
: 黃國書進一步表示,這個人就是台中市消防局的消防員,打電話去消防局,他的同事都知
: 道,竟然還會回答「他的服務品質很好」。
: 由於黃國書提供了具體證據,市府人事處表示,將召開考績會,當事人可能會停職移送懲
: 戒;消防局長吳青芳則說,已交代局內人事相關單位調查,一旦屬實將依公務人員服務法
: 的規定懲處。
公務人員服務法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law/common/lc06.htm
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
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
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第一項就講了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違反者依第十三條三項
"應先予撤職"
但"投資" 是可以的喔 可以當股東
持股不能超過10%
而且要非屬其服務監督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
嗯...
大概就是說不能做消防或救護相關的工作吧?
有請強者解釋
只能說這位學長太高調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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