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此次爆竹煙火事件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gogogo999go (微積分=危機分)時間14年前 (2011/04/30 22:15)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 3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根據網路上的報導如下(出處: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94318.shtml)
桃園縣消防局長謝景旭昨晚說,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高低空施放的特種煙火必須向
主管機關報告存量、流向,新興堂香鋪爆炸案的煙火若確實來自萬達,將重罰萬達卅萬到
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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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十八日並以發生重大工安為由,廢止萬達請領已四十三年的煙火製造許可
不就代表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第四項第三款
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
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
造、加工作業。
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Q1:根據謝局長說可能會重罰到150萬是否依據第27條第三項?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
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Q2:根據第32條不是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接沒入,然後變賣拍賣給合法業者
根據新聞所述廿一日行文要求業者,須在月底前移交庫存給合法的儲放廠商或者銷毀,
若轉賣也要回報明細。所以變賣拍賣不是主管機關做的事嗎??
第3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
有或陳列之爆竹煙火,其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
施放器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沒入。
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施放器具、原料及有認可標示
之爆竹煙火,得變賣、拍賣予合法之業者或銷毀之;未有認可標示之爆竹
煙火成品及半成品,應於拍照存證並記載其數量後銷毀之。
麻煩板上學長姐替我解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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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不厭詐,這是戰爭
我不死就是要回來見你
當匪,我們要當最大的
安心上路
軍隊裡面只有一個頭
人無信,就是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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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gogo999go 來自: 218.168.78.229 (04/3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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