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此次爆竹煙火事件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微積分=危機分)時間14年前 (2011/04/30 22:1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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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路上的報導如下(出處: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94318.shtml) 桃園縣消防局長謝景旭昨晚說,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高低空施放的特種煙火必須向 主管機關報告存量、流向,新興堂香鋪爆炸案的煙火若確實來自萬達,將重罰萬達卅萬到 一百五十萬元。 ---------------------------------------- 可是十八日並以發生重大工安為由,廢止萬達請領已四十三年的煙火製造許可 不就代表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第四項第三款 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 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 造、加工作業。 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Q1:根據謝局長說可能會重罰到150萬是否依據第27條第三項?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 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Q2:根據第32條不是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接沒入,然後變賣拍賣給合法業者 根據新聞所述廿一日行文要求業者,須在月底前移交庫存給合法的儲放廠商或者銷毀, 若轉賣也要回報明細。所以變賣拍賣不是主管機關做的事嗎?? 第3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 有或陳列之爆竹煙火,其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 施放器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沒入。 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施放器具、原料及有認可標示 之爆竹煙火,得變賣、拍賣予合法之業者或銷毀之;未有認可標示之爆竹 煙火成品及半成品,應於拍照存證並記載其數量後銷毀之。 麻煩板上學長姐替我解答!謝謝 :> -- 兵不厭詐,這是戰爭 我不死就是要回來見你 當匪,我們要當最大的 安心上路 軍隊裡面只有一個頭 人無信,就是畜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78.229 ※ 編輯: gogogo999go 來自: 218.168.78.229 (04/3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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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跟我不熟,而且只是參考用 ^_________^應該懂吧~
05/01 02:00, 1F

05/01 10:29, , 2F
27-3應該是針對認可標示的部分。所以應該是別條
05/01 10:29, 2F

05/01 12:09, , 3F
說的也是雖然她已遭到撤照而且此批專業煙火
05/01 12:0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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