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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vetaipei (..)時間18年前 (2008/05/26 15: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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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某人推文底下出現三字經 國罵 抽象謾罵 讓人感受到難堪 不快之文字. 可能該當本條...如果你是指摘傳布對於某人之名譽有所妨害的是事實 那麼就是涉犯本條這部分可以參考釋字509號大法官解釋
(還有20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listy (clisty)時間18年前 (2008/05/26 15: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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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並非此次RC事件的當事者. 但覺得大家很冤枉,於是就查閱了一下法規.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
(還有19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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