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點小建議,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小妹並非此次RC事件的當事者
但覺得大家很冤枉,於是就查閱了一下法規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然而,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加上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所以說,是不是可以根據大家是因為出於保護自己合法利益,才會針對
某人之言論提出撻伐,這樣一個論述點提出答辯。
我不是念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有沒有大大是法律系的或是認識法律系的朋友
給予版上無辜大眾提供一點幫助
畢竟提告大家都要花上很多錢,加上訴訟程序很長
一點點小建議,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如果此文不妥,請來信告知,小女子會自刪。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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