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恢復廠勞申請相關事務 須檢附本勞徵詢表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莎亞)時間16年前 (2009/09/10 18: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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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近來景氣有所回溫,原先暫停外勞申請或引進等相關事務,紛紛恢復提出辦理,對於 2年內曾因業務緊縮等理由資遣本勞的企業,勞委會目前都個別發函通知,要求送到函文 30日內,應檢附被資遣本勞的徵詢結果及送達證明檔相關書面資料,否則將依1:1比例廢 止外勞配額。 企業2年內有資遣本勞 收到函文30日內補資料 由於去年爆發金融風暴衍生無薪假、裁員、減薪等風波,部分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 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據了解,目前企業接單狀況已有起色,原先暫緩辦理廠勞申請案件,這2個月紛紛提出申 請,又因先前都有因業務緊縮資遣本勞,只要再提出申請外勞案件,勞委會都發函要求出 具徵詢本勞工作意願表,且薪資水準須符合「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 件薪資基準」,因此有很多被資遣的員工接到前公司書面通知是否願意回任的資料。 勞委會說明,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勞委會所 定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 ,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 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 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 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強調,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 薪資,要求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 資基準」給付,例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非技術工合理薪資為每月25,815元等,非是以基本 薪資每月17,280元;如員工已同意回任,企業需檢附回聘員工的勞工保險加保證明資料。 本勞工資需依公告基準 回聘員工需有勞保資料 勞委會指出,企業應於收到發文30日內補正資料,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或是逾期申請 展延補正,勞委會將依該企業應徵詢本勞人數,採1:1之比例廢止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 可。 勞委會說,雇主一定要以書面徵詢本勞,是否願意轉任外勞工作,可以使用書面通知函且 須有雙掛號回執聯,要能證明雇主有徵詢本勞的動作,本勞若是沒有回覆告知公司,勞委 會也會認同公司有徵詢舉動,被資遣本勞都不願屈就外勞工作,該公司仍可聘用外勞。 轉自:http://human-resource-club.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8.82
文章代碼(AID): #1AgDa20r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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