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證明與勞健保問題!
請問人資部的網友們:
1.為何新公司人資部門都要提供前公司離職證明?
若是使用勞保明細代替,是否會對人資部門造成麻煩?
(我是新人,盡量不想要給同事麻煩)
2.可否提供前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因前公司服務於保險業-業務人員,且5個月陣亡~
覺得這個工作經歷 會讓新公司對我的印象很扣分。
而前前公司工作企劃專員,這履歷比較漂亮一點,
因此提供前前公司的離職證明是否可以對人資部門交代?
3.因經濟壓力,前前公司允許我兼差,
而我為了省錢,退掉前前公司的勞保與健保,
然後只加入前公司-保險業的勞保與健保,
因此我的勞保明細:前前公司 去年 2 月 底退出,
前公司-保險兼職 去年 10月 底退出,
但我在前前公司一直工作到去年 8 月底,
那我是否可以申請前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日期到去年八月底,
或是只能申請到 去年 2 月。
謝謝人資部門的網友解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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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235.228
※ 編輯: smmser 來自: 61.64.235.228 (03/12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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