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證明與勞健保問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陽光summer)時間16年前 (2010/03/11 17:58),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問人資部的網友們: 1.為何新公司人資部門都要提供前公司離職證明? 若是使用勞保明細代替,是否會對人資部門造成麻煩? (我是新人,盡量不想要給同事麻煩) 2.可否提供前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因前公司服務於保險業-業務人員,且5個月陣亡~ 覺得這個工作經歷 會讓新公司對我的印象很扣分。 而前前公司工作企劃專員,這履歷比較漂亮一點, 因此提供前前公司的離職證明是否可以對人資部門交代? 3.因經濟壓力,前前公司允許我兼差, 而我為了省錢,退掉前前公司的勞保與健保, 然後只加入前公司-保險業的勞保與健保, 因此我的勞保明細:前前公司 去年 2 月 底退出, 前公司-保險兼職 去年 10月 底退出, 但我在前前公司一直工作到去年 8 月底, 那我是否可以申請前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日期到去年八月底, 或是只能申請到 去年 2 月。 謝謝人資部門的網友解惑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235.228 ※ 編輯: smmser 來自: 61.64.235.228 (03/12 00:03)

03/13 22:01, , 1F
如果你要用前前公司的離職證明,只能寫到去年2月
03/13 22:01, 1F

03/13 22:02, , 2F
因為到時查到的話才不會不相符,但是用前前公司是很取巧
03/13 22:02, 2F

03/13 22:02, , 3F
的作法,除非是不得己為了自己找工作只好這樣子選
03/13 22:02, 3F

04/03 08:11, , 4F
離職和勞保日不符, 並沒有問題, 有工作不一定有保, 有保不一
04/03 08:11, 4F

04/03 08:12, , 5F
定在職, 因為勞保可以同時加一家以上, 合理的話.(兼職)
04/03 08:12, 5F
文章代碼(AID): #1BcBxQTq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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