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就職時有簽訂合約 但因身體因素可能需要離職已刪文
我在台北某規模大概100-150人公司上班
通知錄取時, HR要求需要簽一份合約
內容主要是說因為公司提供教育訓練等等成本為24萬
如果沒有做滿兩年 需要按時間比例賠償公司
簽約的時候沒有簽約金
但合約內容是寫做滿一年會加發一年年資獎金
但沒有做滿兩年年資獎金也要收回
這是一個壓力頗大的職位
我目前做了一年一個多月
但這個月某次要趕高鐵出差 差點在高鐵站昏倒 之後就一直要昏倒
做了很多檢查 器官都是正常的 但我卻一直非常虛弱 心悸 呼吸困難
有某家醫院診斷是自律神經失調
導致的原因通常為壓力過大
我現在走路非常緩慢 去看醫生還都需要坐輪椅
已經影響到正常生活
詢問了很多朋友
大部分的人說這合約好像不對等
不知道我這樣的情況假如真的因為身體因素離職
公司會不會罰我錢呢?
還是說我的情況可以詢問勞工局的哪個單位呢?
謝謝大家提供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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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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