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制資遣費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abnn)時間13年前 (2013/04/22 07:2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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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平均薪資 / 365天 x 在職天數 x 1/2 請教 1.未滿一年不是按比例嗎?最後為何還要除2呢? 2.未滿1個月以一個月計,如220天是以8個月計嗎?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44.13

04/22 07:57, , 1F
新制人員請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舊制才依勞基法
04/22 07:57, 1F

05/04 15:02, , 2F
剛好一年被資遣是半個月資遣費
05/04 15:02, 2F
文章代碼(AID): #1HT7IDbQ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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