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離職前宣告的問題
工作經驗1~3年
依勞基法規定需要在20日前宣告
假設明年1月20領年終(年終規定發給當日還在職的員工)
獎金內容已經不會變動
假設1月2號提離職的話
到1月20號還具有員工的身分可以領年終嗎?
還是公司有提前結束契約的權利請你1月19離職
然後補發1天的薪水,還是這段期間會被歸類成非在職員工?
感謝各位人資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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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當然不會想到年前離職
就是走投無路
才會胡思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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