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因公受傷卻扣錢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03/22 23:28),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版友你們好 有件事想請問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某間知名的伴手禮店上班 需用到危險機器還有刀子 因店長沒幫我們保勞健保(但有支付1040在月薪裡面),所以我有自己去保工會 有天在上班的時候我被刀子切掉無名指約0.5公分的指頭,還去做縫合手術 我休息了六天 店長說三天算公假,第四天起補助百分之30 連全勤兩千也飛了 所以我不敢休息太多天 後來傷好了之後,我想去申請職災 工會的人說要寫「在哪裡上班、幾月幾號、店長跟我的資料、還會請人到公司查證我是否有在那間上班....等」 後來我就告知店長 店長說詢問勞工局 他告訴我,如果我去申請職災的話,工會的人會來調查,這樣全體員工會被迫加入勞健保,所以他叫我不要去申請他會全額補助不扣錢 過了一天他又告訴我,勞基法說因公受傷三天爲病假 ,第四天起全額補助 所以等於我受傷後的三天他要扣我病假的錢,之後的他不扣錢。 受傷那個月領的的薪水是三天公假三天補助百分三十還被扣全勤 現在的說法是三天病假三天全部補助還是扣全勤,所以他要把補助我的百分之三十收走.. 想問各位這樣是對的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50.159

03/23 00:20, , 1F
因公受傷是請公傷病假 請洽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
03/23 00:20, 1F

03/23 00:21, , 2F
工傷病假期間是不被視為缺勤 所以不影響全勤的認定
03/23 00:21, 2F

03/23 00:25, , 3F
給薪的部分則依照勞基法59條規定 要補償原領工資
03/23 00:25, 3F

03/23 00:26, , 4F
台北市勞動局網頁有個QA可以參考 http://ppt.cc/WVgT
03/23 00:26, 4F
文章代碼(AID): #1JBQmQHk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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