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workforce)時間8年前 (2017/05/06 23:3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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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P2nhK06 ]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看板: Salary 標題: [心得] 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 時間: Thu May 4 20:13:03 2017 有鑒於各位版友常常會遇到資遣問題, 雖然板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參考, 但真的遇到卻還是會有部分細節不知該如何是好, 因此,我們想藉由本身的經驗, 寫成一篇文章, 希望讓各位能對資遣的流程有初步的概念。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http://imgur.com/DyLNF9u
試著想像, 某日坐在辦公桌前埋頭坐著客戶急著要的報告, 或是一邊在桌邊服務客人一邊想著下班要去哪溜噠, 這時候,主管把你叫進了會議室, 冷冷地說:「嘿,你的表現還是不如公司預期, 你就做到這個月底吧,記得把業務交接好!」 這時候,該怎麼辦? 換個情境, 你知道公司這幾個月訂單開始減少, 同事也因為對公司前景堪憂而一個一個離去, 這時候老闆告訴你:「最近景氣不好,下個月開始職務津貼跟伙食津貼減半, 一起共體時艱,以後賺錢會多發獎金~」 那麼,又該怎麼辦? 如果你只是摸摸鼻子默默回家開104, 那代表老闆上輩子有燒好香找到心目中不吵不鬧的好員工, 然而,也意味著你放棄了法令賦予勞工的權利, 我們想讓你知道, 被資遣並不丟臉,也不會影響你往後的人生, 這只是勞動契約終止的一種類型而已, 因此,我們來談談,到底甚麼是資遣,流程又是如何吧! 首先,就開頭提到的狀況而言, 分別有兩種情況屬於資遣, 第一個就是因為公司的事由所導致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chrQg2f
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在資遣勞工時都是依第五款來請勞工走人, 但無論是依本條款資遣或依勞基法第12條行使「懲戒性解僱」, 資方都必須注意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例如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是否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動?是否能先以內部懲戒措施予以處份? 或是否對勞工職務技能仍有教化之可能, 當雇主窮極一切手段但仍認為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時, 才能採本條款資遣(解僱亦同), 不過實務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仍難以界定, 但老闆們要注意的是,當勞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爭議時, 最後都是資方要負起舉證責任, 如果經法院判決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事由於法不符, 僱傭關係仍存在的話,到時候雇主就必須負擔至判決日止的薪資, 那更是因小失大囉。 另外一種符合資遣的情況, 是因雇主有惡意行為時, 由勞方主動提出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D6FRRk4
大部分勞工會行使的都是第六款, 也就是當資方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時, (相關勞動法令有哪些,可參照剖析勞動法架構之小懶人包) 連結: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2/blog-post.html 勞工可以在知悉該情形的30日內離職並跟資方要求資遣費! (如果超過30日就變成是勞工默示同意了) 雖然法令文字是載明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實務上,勞工最好還是發個存證信函, 一來可以明確讓雇主知道你的主張, 二來又針對行使權力的時間點有所證明, 未來提起爭議時,便會更加有利喔。 以上已經針對資遣的情形囉唆了一下, 接著,再來了解一下資遣的流程, 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吧, 如下圖所示: http://imgur.com/VsGlSrG
資遣最重要的當然是資遣費, 但其實對於勞方而言,還是有其他的權利可以行使, 首先, 當資方確定要資遣勞工時, 應該按勞工的年資先預告勞工,預告天數的規定如下: http://imgur.com/6y31dbd
依年資分別需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 那如果勞工年資未滿3個月呢? 官方說法是法令未明文規定, 則由勞資雙方協商, 其實就是當天預告勞工就可以當天叫他走人的意思, 但是! 對資方而言還是有資遣通報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3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除非勞工到職未滿十日,則可以在資遣日的3日內補通報, 否則都還是要在十天以前向勞動局或就業服務站通報, 否則會被處三到十五萬元的罰鍰喔! (如果心存僥倖不通報,到時候勞工去申請失業給付或檢舉時,資方就得不償失了) 當勞工接獲資遣預告時, 在預告期間內就可以有每週2日的謀職假, 這項假別是有薪的,而且法令也沒規定資方可以要求勞方提出證明, 因此勞工可以妥善運用這項權利去找下一份工作。 接著,就是有關資遣費的部分了, 要計算資遣費的金額,要先知道勞工的退休制度, 原則上只有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才會有舊制年資, 因為已經越來越少,而且有舊制年資的也不一定會google到這篇 本篇文章還是以新制計算為主(就是你有提撥勞退6%的勞工), 簡言之,新制資遣費是照你的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我們直接舉例, 如果一名平均工資36,000元的勞工,在103年7月1日到職, 並於106年10月30日被資遣, 則資遣費計算式為: 1/2 × (3年 + 120日 / 360日) × 36,000元 = 58,550元 http://imgur.com/dBTCNNh
試算連結(勞動部):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如果是有舊制年資的勞工,也可以經過上表填入轉換日期來試算, 計算出來的資遣費,就必須在資遣日的30日內發放喔! (工資的部分則是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發即可) 最後,就是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了(就業保險法第25條), 範例如下: http://imgur.com/cLZFJgW
主要是可以讓勞工拿著這張證明, 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去做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或報名職業訓練, 如果資方拒絕開立,勞工還是可以經由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 去向資方請求開立,就算調解不成立資方依然不開, 勞方還是可以先以調解紀錄作為證明,先向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要注意的是, 上面所說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與勞基法第19條所載明的「服務證明書」, 範例如下: http://imgur.com/lslN6az
原則上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不同的東西, 服務證明書僅可以記載勞工的職務、年資等事項, 不可以記載對勞工不利的紀錄, 而且也不得拒絕開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最後,我們彙整一張流程圖讓廣大的勞工與老闆都能快速理解資遣流程, 希望大家可以好聚好散,誰也不欠誰地分開 http://imgur.com/eRkPH9Y
勞動契約的終止,其實也只是人生的一個過程, 勞工無法適任一項工作, 但一定能在別的地方找到自己的價值, 勞工不該濫用上述的權利, 老闆也應該要遵守法令課予雇主的義務, 希望大家都能漂亮的轉身, 走出屬於自己的一片天空啊!!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39.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3899988.A.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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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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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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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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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放入國高中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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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遇過類似的情況但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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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放入高中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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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個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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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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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可惜現才看到 上個上個月被惡意解雇已申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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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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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念那些國文不知幹啥?? 還有人去補國文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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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過一個,就是年紀大了要你別來上班,但他未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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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所以還想上班到退休,於是把你原本的坐位調到廁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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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什麼事都不交待給你做,大家開會時你沒被通知,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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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了到會議室,就說你來幹嘛,叫你回去;若你沒去又會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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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開會不來,這樣怎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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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文章推,另外建議文章靠左對齊比較好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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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體顏色再深一點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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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乘除後加減,所以中間少一個括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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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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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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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orkforce (219.85.139.246), 05/06/2017 23: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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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真該入課本,一列一休後超多慣老闆以能力不足,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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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緊縮來資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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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3Unmuu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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